相关规则出台有利创业板平稳推出
监管部门最近加快了创业板的推出步伐。在6月5日深交所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后,6月8日,证监会、深交所和证券业协会同时分别发布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日前,本报记者就《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采访了多家证券机构,他们普遍认为,相关规则的推出将有利于创业板的平稳推出,同时也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效率和质量提升的重要表现之一。
建立“买者自负”理念
建立投资者“买者自负”理念既是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风险特征考虑,如何帮助投资者控制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是投资者适应性管理的核心问题。
申银万国认为,深交所《实施办法》在投资者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揭示风险,尤其是要提高投资者风险认知度,这是建立投资者“买者自负”理念的最重要手段。
安信证券认为,有关创业板投资者入市要求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真正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创业板市场及证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实践中符合《实施办法》“两年交易经验”衡量标准的投资者,相对于那些初入市、经验及投资知识缺乏的投资者而言,其往往具有较为丰富的证券市场风险知识或经验。将其作为创业板准入的主要对象,有利于引导投资者“量力投资”,也能更好地支持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从完善投资者纠纷处理机制、做好市场维稳工作的层面来看,安信证券认为,《实施办法》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为不同入市身份条件的投资者办理相应的入市手续及风险揭示工作,该规定不仅有利于券商更好地提醒客户辨别个人投资行为所带来的潜在投资风险,理解“买者自负”理念,而且有助于券商化解客户矛盾纠纷,促进证券公司维稳工作的发展。
券商和投资者义务更明确
海通证券认为,《实施办法》中对证券公司的义务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投资者的相关义务也作了规定和安排,这也是文件的看点之一。
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义务的规定让监管层风险防范的目标落到实处,发挥了证券公司作为监管层和投资者之间沟通的纽带作用。证券公司应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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